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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之七

新冠疫情下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之七

(Summary description)国外商事主体以PHEIC提出不可抗力解约如何应对?

新冠疫情下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之七

(Summary description)国外商事主体以PHEIC提出不可抗力解约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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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商事主体以PHEIC提出不可抗力解约如何应对?

  由于国外商事主体可能不了解中国目前新冠疫情的状况,仅依靠媒体的宣传进行判断,容易导致恐慌,出于各种考量,主动向国内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为此,国内主体应多和国外客户积极沟通,汇报疫情的进度和国内采取的相关措施,争取客户的信任和信心。

  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需要根据双方基础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来判断,如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香港法、英国法等。明确了法律依据后,再确定未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依据新冠疫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

  以中国法律为例,《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明确谁有权提出解除。该条规定解除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合同履行达到这样的地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如因新冠疫情导致标的物被销毁,但如果标的物并未消失,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只要一方有继续履行意愿,另一方不得主张解除,如果一方强行解除,则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持续多长期限内仍未消除的,双方开始享有解除权。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依据这样的约定在不可抗力消失前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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