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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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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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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Summary description)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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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实施期限5年。

2023年7月28日,商务部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和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醇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乙醇胺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国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国公司 97.1%

沙特阿拉伯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10.1%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

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0.3%

泰国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 37.6%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

英文名称:Ethanolamines,简称EA

一乙醇胺,又称:单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羟基乙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简称:MEA)

化学分子式:H2NCH2CH2OH

结构式:

二乙醇胺,又称: 2,2'-二羟基二乙胺、2,2'-亚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称:Diethanolamine,2,2'-Dihydroxydiethylamine,2,2'-Iminodiethanol(简称:DEA)

化学分子式:HN(CH2CH2OH)2

结构式:

三乙醇胺,又称:三(2-羟乙基)胺、三羟基三乙胺

英文名称:Triethanolamine,Tris(2-Hydroxyethyl)amine,Trihydroxytriethylamine(简称:TEA)

化学分子式:(HOC2H4)3N

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通常由环氧乙烷和液氨反应制得,是一种同时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学特征的醇胺类有机化合物。乙醇胺外观通常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在溶点以下为无色至淡黄色固体,略带胺味,具有吸湿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10月30日开始,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三处

电话:0086-10-65198175、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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